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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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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章程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08-7-1 点击次数:1004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

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为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Sports Working committee for Vocational Education School of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ports of China)英文缩写:SCVC。

    第二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简称全国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分支机构之一,本委员会承认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章程,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及在授权的范围内,面对全国职业教育系统各类院校开展学校体育活动(工作)的专项工作委员会。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的性质是专门分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体育活动。该委员会由职业技术学校(院)的体育教师、体育工作管理者及其他体育工作者志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全国职业教育系统学校体育工作群众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会员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职业技术院校体育运动的发展,提高全体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人才。

    本工作委员会努力倡导社会公德、体育道德风尚,为丰富职业技术学校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本工作委员会积极推动职业技术院校课余体育训练、比赛,在有条件的学校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培养学生运动员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努力学习、刻苦锻炼,为提高我国职业教育系统各类院校体育运动技术水平而努力。

    本工作委员会致力于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相应职业教育系统各类院校开展国际间的学生体育交流和体育竞赛活动,以增进我国学生与世界各国学生之间的了解和友谊,扩大我国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影响。

    第四条 本工作委员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内设分支机构之一,也是我国职业教育系统唯一合法的群众体育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民政部。本工作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届工作委员会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公共课部办公室  邮政编码 4302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工作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宣传、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大力支持和关心我国职业技术院校体育运动的开展;

    (三)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领导下,组织、举行全国职业技术院校学生运动会及单项体育比赛和其他体育活动;组织、举行全国职业技术院校各种单项体育运动课余训练论文学术研讨(报告)会;组织、举行全国职业技术院校各种体育项目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及其他有关体育活动;

    (四)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指导下,在条件具备时,适当组织相应地区的院校与世界各国开展国际之间的单项体育比赛及体育文化交流活动;

    (五)由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组织、举行的活动;

    (六)按时组织各体育竞赛项目运动员的注册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工作委员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全日制全国性职业教育系统的职业技术院校等学校为本会团体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向本会提出申请加入本会,并自愿交纳会费;

    (三)加入本会必须是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境内的全日制全国性职业教育系统的职业技术院校等学校;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承办上级组织委托的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委员会(主席团)讨论通过;

    (三)会员被批准后,由本会向全体会员单位公布,并由委员会对会员院校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参加本会活动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承办及交办的比赛(赛会)、科学(论文)报告会、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班及其他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单位)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本委员会(主席团)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实际会员单位人数,在通过会议各种决议过程中,必须是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专项工作委员会等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项委员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由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人数不超过委员会人数的1/3)。

    本委员会主席须由本会挂靠学校(会址所在学校)现职校级领导担任,秘书长须由本会挂靠学校(会址所在学校、主席学校)现职体育部负责人担任。

    主席团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委员会应设办事机构,有专(兼)职人员2-3人,在主席及秘书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副主席人数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副主席人数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热忠于本会工作;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秉公守法,廉洁勤政;

    (三)在本会会员学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特殊情况不超过65周岁。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本会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主席团)全体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或主席团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二)协调各专项委员会等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项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报委员会(或主席团)决定;

    (四)决定本会专项委员会等办事机构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任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每年十二月底前预交下一年度会费);

    (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三)挂靠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各会员学校(单位)每年交纳会费。会费标准暂定主席、秘书长会员单位2000元人民币;副主席、副秘书长、专项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及委员单位1500元人民币;一般会员单位1000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委员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由主席学校或副主席学校财务部门代为管理,建立专门财务帐。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合方式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或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主席(秘书长)之前必须接受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属于本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委员会聘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主席团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分支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教育部学生体育协会联合秘书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六条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会徽为:

    会徽图案见本章程附件。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8年6月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的《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成立大会》全体会议(会员)代表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附件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会徽。

 

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职业教育学校体育工作委员会 

二OO八年五月十六日                      

  (编辑:余克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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